美國洛杉磯萬聖節當夜的凌晨發生了一起ATM盜竊案。
由於萬聖節就是周日,所以10月31日人們玩得不亦樂乎甚至通宵的人很多,結果隨後的凌晨,有人砸壞了一個路邊的ATM機,取走了裡面的所有鈔票。
由於案發當日11月1日案發地在開派對,有很多人證實凌晨一點ATM機還完好,隨後凌晨三點有巡警發現ATM機被打倒,於是這段時間被認定為犯罪時間。
雖然通過盜竊手法、目擊形象等方式調查到了三個嫌疑人,可三個人都有不在場證明。
比爾從當天凌晨零點到早上八點在上晚班,有好幾個同事可以作證,而且通勤卡還顯示他有一個小時的加班。
喬斯則是在自家公寓睡覺,但他公寓的鑰匙是智能卡,僅此一把,這張卡同時也是公寓大門鑰匙。晶元記錄證明他當夜沒有出去過。如果他沒帶鑰匙根本回不了家。
泰克斯則是在凌晨一點到了A酒館並於一點半離開,凌晨三點出現在B酒館。兩家酒吧的老闆都可以作證。從A酒館到案發現場到B酒館開車至少需要兩個小時。
那麼請問:誰的不在場證明有問題?
雙人台上舞,無人台下觀。
其一轉身去,餘一俯身留。
轉身出場門,隨月急孤行。
待到日初升,眾人敲門望。
終有鑰人來,紛紛坐座談。
良久幕未掀,隨即眾始怨。
昨日轉身人,滿頭熱汗流;
昨日俯身人,仍俯幕布后。
忽有驚呼聲,音大響廳堂。
眾人掀幕看,雙人俯身躺。
搖一一不醒,另一微道言;
此中有異詭,望爾速速離。
隨後二車來,人紛離此地。
唯有冥思人,終不解詭言;
其曰此處異,為何無人理。
終明其言意,離此永不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