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娱乐公司要参与制作一部电视剧,于是与某首饰加工厂签订首饰定做合同,合同约定该批首饰全为仿金。合同签订后,娱乐公司经理电话通知首饰加工厂,称该批首饰是道具,为追求真实性,将仿金改为镀金。首饰加工厂只能按镀金进行加工,于是修改了定做方案。又过了两天,娱乐公司经理再次电话通知,称将仿金改为镀金公司承担的费用太高,还是按仿金制作,首饰加工厂称一切准备就绪,已经不能变更了。娱乐公司可以任意行使其合同变更权吗?其经理对合同的第二次变更有效吗?
某贸易公司与某糖厂签订一份购销协议,协议约定由糖厂向贸易公司提供国标一级中砂白糖2000吨,单价为每吨人民币3900元。合同签订后,贸易公司通过对市场的了解,认为一级中砂白糖的销量不一定会好,而二级中砂白糖可能市场更好一些,决定将合同中砂糖的级别进行变更。在协商过程中,糖厂经理提出近年来一直是一级中砂白糖的销量不错,建议不要对级别进行变更。贸易公司经理举棋不定,最后在合同中写下“未尽事宜,再行协商”,以期看商品走势再行变更。
请问,“未尽事宜,再行协商”是对合同有效变更吗?
从2000年5月起,某电镀厂一直为某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件,双方业务往来加工额已达15万余元,但是油箱厂欠电镀厂加工制作费5万余元迟迟未给付。2008年8月,油箱厂改名为汽车制造厂,并未通知电镀厂。2008年底,电镀厂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时,该厂以“原厂撤销,厂长更换,油箱厂的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厂名换了,以前的合同就不履行吗?债务就不用偿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