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省迷案 92】—— 以暴制暴的代价
(这是之前发过的一起案例,见O省迷案30)
2017年6月26日,S市中院对一故意杀人案作出判决:被告王某犯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因家庭内部引发且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判处无期徒刑,王某提出上诉。
同年11月16日,O省高院作出终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持刀捅刺其夫赵某胸部一刀致其死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特别严重,本应严惩。但被害人赵某二十多年来来长期对被告人实施严重家庭暴力,常常把王某往死里打,还强迫其吸食毒品,致王某的身心都受到重大损害,连女儿都不能幸免;此外赵某还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案发前被害人将女儿挟持到一偏僻废弃小屋中非法拘禁,并勒索被告1000万元并对其强行侵犯。案发当日赵某将情妇带回家中,逼迫王某净身出户,否则将杀害王某与女儿,并当众人之面殴打王某致轻伤。王某不堪赵某的虐待,在施暴过程中顺手抓起水果刀行凶。本案属于典型由家庭暴力引发杀人案,被害人赵某有严重过错且构成犯罪,王某作案手段不是特别残忍,情节不是特别恶劣,作案对象特定,可对王某从轻处罚。撤销原判,改判其有期徒刑十五年。
当丝妤和奈晴看到这个判决时,感觉判重了,因为很多法院(当然不包括O省高院)引用过“因不堪严重家庭暴力,身心受到巨大伤害,以及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不堪忍受而杀害施暴者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她们认为有期徒刑三到五年比较适当,而非十五年。
从逻辑的角度看,O省高院的裁决与那些法院援引的理由是否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