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省迷案 67】——分配工作
關於O省高院(2017年)某三日的工作安排,已知:
1. 11月15日的刑事案件不全由刑一庭審理,11月16日的刑事案件全不由刑二庭審理,11月17日的刑事案件全部由刑三庭審理
2. 如果庭長參與審案,則庭長擔任審判長
3. 所有的重大案件(一審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都要由庭長參與審案
4.刑一庭庭長姓王,刑二庭庭長姓婁,刑三庭庭長姓楊。
5. 11月15的案件全部是重大案件,11月16日的案件不全是重大案件,11月17日的案件全是重大案件。
6.刑三庭這三天只有一天有庭長擔任審判長
7.這三天所有審理的重大案件都當庭作出宣判裁定了。
關於這三天的工作,以下正確的是:
①這三天刑三庭肯定審理過非重大案件。
②11月17日刑三庭有些案件可能審判長不是楊庭長。
③11月16日所有重大案件都是王庭長擔任審判長。
④可能有一個刑事庭這三天都沒審理過重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