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省迷案 140】—— 法院
推理新編(5)
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犯罪的,不得判處死刑。故意殺人的最高刑也是基準刑為死刑。
小惠從小父母關係惡劣,父親因為酒後口無遮攔,被母親戳傷並提出離婚。雖然小惠學習成績優益,但要強的母親強迫她去上體校,並用打罵等粗暴手段手段迫使她屈服。此後母親長期採用負面教育和挫折教育等方法對待小惠,並且常常打得頭破血流。小惠也發現母親曾答應父親婚後給半年考核期但很快就開始交往新的男友,對母親開始不滿,加之母親經常把離婚原因歸於自己和父親後來意外去世,小惠開始用交往男友的方式反擊。母親發現后多次去男友家鬧事並強迫交出10萬元,否則告對方性侵。小惠不堪其擾選擇自殺,好在鄰居發現后急救脫險。但母親仍然像以前長期對她漠不關心,甚至多次咒罵她去死,感到孤單絕望的小惠用鼠藥結束了母親的生命,當時小惠年僅18周歲零25天。
案發後小惠深感後悔,立即主動報警和叫急救車,但為時已晚。到案后小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度良好。2010年5月22日,S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小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小惠不服提出上訴,O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小惠母親的男友非常困惑,認為小惠毒殺親生母親慘無人道,雖然案發時只有18歲,但已滿18周歲,因此不應當只判處無期徒刑,而應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本案二審審判長王凝巍表示,終審判決公平公正,並沒有適用法律錯誤。
已知,終審判決確實沒錯。問:被害人的男友錯誤地假設了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