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省迷案 86】——協助自殺?
在S市坑坑坑路和嗒嗒路的交界口,有一家雜貨鋪。這天老闆沈南啟報警稱自己要自首,因為自己剛剛把妻子在浴缸中殺害。根據沈老闆的供述,妻子薛秀因為精神壓力大,多次想自殺。案發前她又一次想不開,寫下遺書,又在店裡大吵大鬧,並要求沈南啟幫她自盡。沈南啟百般勸阻未果,只好把她按在浴缸里。
在案發現場,確實有死者親筆遺書,說自己工作壓力太大,而且很多顧客進店只看不買。浴室內確實也是案發現場,地上有許多飛濺的水跡。通過走訪調查,警方核實沈南啟和薛秀關係長期不和,薛秀經常無端懷疑沈南啟有外遇而爭吵,案發前晚薛秀在店內打罵吵鬧動靜極大,且罵得很難聽。
很快,警方以幫助自殺把案件移交檢察院,S市中院以故意殺人判處沈南啟有期徒刑十五年。然而,審判后S市檢察院發現了一個疑點,由O省檢察院提出抗訴。2009年,O省高院採納了抗訴意見,認為被告人幫助自殺情節不成立,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問:下列哪一個證據讓檢察院作出抗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