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急於繼承其父的財產而生殺父之念,一日雨夜乘其父病重之時,欲為其注射毒藥,剛拿起注射器,忽聽一聲驚雷致使注射器掉在地上,他想到殺父是大逆不道,為天理人情所不容,便放棄了殺害行為。請問,甲的行為屬於什麼?
A、殺人未遂
B、殺人中止
C、殺人預備
D、不構成犯罪
科學家研製出一種無針注射器,這種注射器的注射原理最可能是什麼?
因為有生育障礙,女子小A與丈夫S某的家庭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採取了人工授精的方法生育了一個孩子,這個孩子3歲時,小A與丈夫S某生下一個孩子,由於家境緣故,小A想要將第一個孩子送往孤兒院,請問,小A的行為是合法的嗎?
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 ),由( )簽字后予以歸檔。
律師可以拒絕當事人的委託,商人可以拒絕與對方做生意,工程師可以拒絕為對方做設計,醫生能拒絕為患者治療嗎?這樣做有沒有違反法律呢?
在醫療糾紛頻頻出現的態勢下,醫生憤然拒絕對患者進行治療的情況並不鮮見。
我們先看幾個案例
案例一
孕婦家屬持挂號單衝進診室要求醫生立即為其開一張急診入院證,醫生了解孕婦病情並查看患者檢查單后,給出患者處理建議,但患者家屬拒絕,威脅醫生立即開住院證明,並口出狂言威脅醫生人身安全。該院14位醫生聯合簽名發出要求患方道歉的聲明,提出「若患方不道歉,將拒絕為其提供任何服務」。
案例二
一位女子帶5歲的女兒去醫院急診科就診,骨科值班醫生正在接診另外一名患者,要求該女子先去挂號,女子拒絕並對醫生動手。雖醫院給患兒進行了複位和石膏固定,隨後醫院骨科主任公開發布了一個強硬聲明:在得到合理處理之前,她所在的科室拒絕繼續為患兒提供醫療服務。
案例三
患者因腰部疼痛到某醫院就診,但當林某的癥狀好轉后,便開始出現不配合治療的情況,如入院第三天即要求醫院停止輸液治療,經常自行離院外出並勸阻無效等。而當醫院建議其出院時,又被其拒絕,後患者要求醫院予以手術治療,醫院以該院沒有MRI檢查設備,手術能力不足為由,拒絕為其進一步治療。後患者出院,出院醫囑註明:「建議患者到上級醫院行MRI檢查並治療」。
案例四
患者入院準備手術,因手術延誤,家屬要求在非探視時間(該院實行封閉式管理)進行探視,並與醫護人員發生衝突,揚言要與醫生清算,並有侮辱性語言,主刀醫生下第一台手術后得知此情況,上報科室,科室決定暫停此患者手術,如不道歉,將拒絕為其手術,勸其出院。
以上四個案例均涉及醫方拒絕為患者治療的情形,多半因醫患矛盾升級而出現醫方拒絕治療的情況。那在醫療活動中,醫方是否有權拒絕患者的治療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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