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黎明,某市公安局接到了報案電話,稱信用社50萬元人民幣被盜。公安局高局長當即點了幾位精明強幹的同志,組成了偵破小組,並向本市交通、運輸、郵電等部門發出了緊急通報。
第二晚上10點多鐘,開發區郵電所的劉所長急急忙忙拿著幾封電報跑進了公安局的大門,他上氣不接下氣地對正在值班的偵查科長李盾說:「李科長,剛才有個男的,一下子發了10封電報,內容都是一樣的,都只有『1257』四個數字,我覺得這件事有點兒怪,您看會不會跟那個案子有關?」李科長接過劉所長手裡的那10封電報一看,的確內容都是一樣的,是分別發往附近幾個區縣的,發報人的姓名和地址都是同一個。李科長立即召集所有值班的偵查員開會研究,大家通過分析電報的內容,終於得出了結論,發報人就是罪犯。
公安人員到底是如何根據電報的內容判斷出發報人就是罪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