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林肯在1860年上任后不久,受理了這樣一樁奇怪的案件:被告的罪名是謀財害命,但是在審訊中,被告口口聲聲說受了冤枉,而證人卻一口咬定他目睹被告犯了罪。
證詞是這樣的:10月18日晚上11時,我站在一個草堆後面,親眼看見被告在離草堆西邊30米處的大樹旁作案,因為當時月光正照在被告臉上,所以我看清了作案的兇手。聽起來證人的話頗有道理,但林肯卻根據這一證詞判定證人犯了誣告罪,而將被告無罪釋放了。你能說出林肯作出這樣判決的科學根據嗎?
在某法院的派出法庭,法官正在審理一起民事案件。其中原告起訴說:「被告曾經借了他一萬元,至今沒有歸還,眼看訴訟時效就要過了,必須馬上讓被告歸還。」
原告拿出一張借單,上面的日期是1993年2月29日,法官接過這張借條,略略沉思了一下,便對原告說:「被告究竟借沒借你的錢,希望你老實交代,否則要負法律責任。」
原告依然強詞奪理,最後法官說出了自己的理由,原告不得不低頭認錯,這是為什麼?
行政訴訟法規定,因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引起的行政訴訟,由原告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裡的原告所在地不包括()。
傳統的史學研究,由於其對象大都是「不能說話的」檔案和文獻資料,因而在研究過程中,它們只是扮演「法官」角色的研究者們審判的「被告」,而這個被告在法庭上沒有任何為自己辯護的權利。所以,不同的「法官」由於其使用的審判規則不一樣,儘管這個規則非常科學和準確,造成對相同問題的研究結果卻大相徑庭。
這段文字所表達的主要意思是:
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哪個人不適用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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