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天早晨,湖面上飄浮著一具垂釣者的屍體。看上去是乘租用的小船垂釣時船翻溺水而死的。死亡時間是星期六下午5點鐘左右。起初這起死亡事件被認為是意外的事故,但經偵探調查后認定是他殺案。而兇手是死者在醫院任藥劑師的朋友,因為他欠死者一大筆債。可是,罪犯有不在現場的證明。星期六他和被害人一起釣魚,下午3點鐘左右與被害人分手,一個人乘坐G車站15點40分發的電車回到K市自己的家裡。列車到達K市車站是18點30分。這期間罪犯一直坐在列車上,並有列車員的確切證詞。但偵探仍然揭穿了他巧妙作案的手段。那麼,罪犯用了什麼手段使被害人溺水而死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