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在一场关于“是否应合法化”的辩论中正反方辩手的发言:
正方:反方辩友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根据主要是在什么条件下方可实施安乐死的标准不易掌握,这可能会给医疗事故甚至谋杀造成机会,使一些本来可以挽救的生命失去最后的机会。诚然,这样的风险是存在的,但是我们怎么能设想干任何事都排除所有风险呢?让我提出一个问题,我们为什么不把法定的汽车时速限制为不超过自行车,这样汽车交通死亡事故发生率不是几乎可以下降到零吗?
反方:对方辩友把安乐死和交通死亡事故作以上的类比是毫无意义的。因为不可能有哪个国家会作这样的交通立法。设想一下,如果汽车行驶得和自行车一样慢,那还要汽车干什么?对方辩友难道愿意我们的社会再回到没有汽车的时代?
正方论证预设了以下哪项?( )
Ⅰ.实施安乐死带来的好处比可能产生的风险损失总体上说要大得多。
Ⅱ.尽可能地延长病人的生命并不是医疗事业的绝对宗旨。
Ⅲ.总有一天医疗方面可以准确无误地把握何时方可实施安乐死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