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在一場關於「是否應合法化」的辯論中正反方辯手的發言:
正方:反方辯友反對「安樂死合法化」的根據主要是在什麼條件下方可實施安樂死的標準不易掌握,這可能會給醫療事故甚至謀殺造成機會,使一些本來可以挽救的生命失去最後的機會。誠然,這樣的風險是存在的,但是我們怎麼能設想干任何事都排除所有風險呢?讓我提出一個問題,我們為什麼不把法定的汽車時速限制為不超過自行車,這樣汽車交通死亡事故發生率不是幾乎可以下降到零嗎?
反方:對方辯友把安樂死和交通死亡事故作以上的類比是毫無意義的。因為不可能有哪個國家會作這樣的交通立法。設想一下,如果汽車行駛得和自行車一樣慢,那還要汽車幹什麼?對方辯友難道願意我們的社會再回到沒有汽車的時代?
正方論證預設了以下哪項?( )
Ⅰ.實施安樂死帶來的好處比可能產生的風險損失總體上說要大得多。
Ⅱ.儘可能地延長病人的生命並不是醫療事業的絕對宗旨。
Ⅲ.總有一天醫療方面可以準確無誤地把握何時方可實施安樂死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