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件,某地的A,B,C三人被押上法庭。负责审理这个案件的法官是这样想的:肯提供真实情况的不可能是盗窃犯;与此相反,真正的盗窃犯为了掩盖罪行,是一定会编造口供的。因此,他得出了这样的结论:说真话的肯定不是盗窃犯,说假话的肯定就是盗窃犯。审判的结果也证明了法官的这个想法是正确的。
审问开始了。
法官先问A:“你是怎样进行盗窃的?从实招来!”A回答了法官的问题:“叽哩咕噜,叽哩咕噜……”A讲的是某地的方言,法官根本听不懂他讲的是什么意思。法官又问B和C:“刚才A是怎样回答我的提问的?叽哩咕噜,叽哩咕噜,是什么意思?”B说:“禀告法官,A的意思是说,他不是盗窃犯。”C说: “禀告法官,A刚才已经招供了,他承认自己就是盗窃犯。”B和C说的话法官是能听懂的。听了B和C的话之后,这位法官马上断定:B无罪,C是盗窃犯。
请问:A是不是盗窃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