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法院開庭審理一起盜竊案件,某地的A,B,C三人被押上法庭。負責審理這個案件的法官是這樣想的:肯提供真實情況的不可能是盜竊犯;與此相反,真正的盜竊犯為了掩蓋罪行,是一定會編造口供的。因此,他得出了這樣的結論:說真話的肯定不是盜竊犯,說假話的肯定就是盜竊犯。審判的結果也證明了法官的這個想法是正確的。
審問開始了。
法官先問A:「你是怎樣進行盜竊的?從實招來!」A回答了法官的問題:「嘰哩咕嚕,嘰哩咕嚕……」A講的是某地的方言,法官根本聽不懂他講的是什麼意思。法官又問B和C:「剛才A是怎樣回答我的提問的?嘰哩咕嚕,嘰哩咕嚕,是什麼意思?」B說:「稟告法官,A的意思是說,他不是盜竊犯。」C說: 「稟告法官,A剛才已經招供了,他承認自己就是盜竊犯。」B和C說的話法官是能聽懂的。聽了B和C的話之後,這位法官馬上斷定:B無罪,C是盜竊犯。
請問:A是不是盜竊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