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健品公司準備推出一款新的保健品,與某營養研究所簽訂了一份共同開發合同。合同約定,由保健品公司提供所需廠房、場地、實驗設備、原材料和研究經費等;由營養研究所負責研究配方,並按保健品公司的要求進行改進。合同還約定了風險責任和違約責任等,但對技術成果權屬未作約定。簽約后,雙方均依約履行,產品順利研製成功。因保健品公司不同意營養研究所提高利潤提成的要求,營養研究所遂與一外地公司簽訂合作生產協議,並將全部生產技術資料複製后交付該外地公司。保健品公司以營養研究所侵犯了其對該技術成果的共有權為由向法院起訴。
請問,技術成果權歸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