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泥廠需要研製一種不破損、透氣好、可回收的能夠替代傳統的四層水泥袋的新型水泥袋,於是與某材料研究所簽訂一份委託開發合同,委託研究所研製水泥廠需求的水泥袋及制袋設備,所需全部經費由水泥廠承擔,並由其提供一切實驗條件。研究所按約定的技術指標和驗收標準完成研究開發工作,產品合格正式投放市場后3年內,每年提取銷售額的10%作為報酬。合同簽訂后,研究所經過一年多的研究和試製,成功開發出一種新型水泥包裝袋及其制袋機組,並以此項成果申請了實用新型專利權。水泥廠與另一包裝廠簽訂了新型水泥袋生產生產許可合同,並獲利,研究所得知后要求水泥廠立即停止轉讓行為。
請問,該專利權歸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