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善公司因合同糾紛向甲市A區法院起訴美國芙澤公司,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關於本案的處理,下列哪個選項是錯誤的?( )
A、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
B、法院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C、當事人要求根據調解協議製作判決書的,法院應當予以准許
D、法院可以將調解協議記入筆錄,由雙方簽字即發生法律效力
甲出售偽劣「良種」,被農民乙丙丁起訴。甲應訴答辯后突然失蹤。對此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
以下事件的正確順序是:
(1)賠償損失300元(2)喬遷新居(3)起訴到法院(4)嚇死蘭狐(5)燃放鞭炮
甲到法院起訴乙,要求乙歸還三年前所借的5萬元,乙予以否認。在法院庭審中應由________來舉證證明乙欠甲5萬元的事實。
U國最高法院的作用是保障所有人的權利不受政府濫用權力的侵犯。因為U國憲法沒有明確所有人的權利,所以最高法院有時就必須藉助於明確的憲法條款之外的原則來使它的判決具有公正性。然而,除非最高法院堅持單一的客觀標準,即憲法,否則人們的權利就會受那些具有審判權的人的興緻所擺布。因此,只有明確的憲法條款才能使法院的判決公正合理。既然這些結論相互之間並不一致,那麼U國最高法院的作用是保障所有人的權利,不受政府濫用權力的侵犯的說法就是不正確的。
本段落得出的新結論的推理是有缺陷的,因為該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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