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超市的經理蔣某得知某糧油公司引進了一套生產食用花生油的設備,用該設備生產出的花生油不僅質量好,而且出油量高,其價格相對低一些。於是,蔣某與糧油公司聯繫,要求定購大量花生油。糧油公司表示該設備正在調試,要1個月以後才能正式生產。2009年6月20日,雙方簽訂合同,約定合同在1個月後生效,加上生產日期,糧油公司8月1日交貨。到了約定時間,糧油公司沒有按約定交貨,蔣某又與其約定了5天的寬限期。但是糧油公司還是未能按時交貨,15天後糧油公司通知蔣某貨物已經發出,蔣某稱拒絕接收貨物,並要求糧油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請問,糧油公司要承擔違約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