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貿公司因經營需要租用了某商場的倉庫,約定每年租金5萬元,租賃期限1年。合同約定:「租賃期內若有人購買該房,承租方可優先購買,如不購買,出租方可向他人售出,承租方即刻讓出該房。」合同簽訂半年後,商場想將該倉庫轉賣,先通知了商貿公司,商貿公司明確表示不購買,然後轉賣給一物資公司,並對產權進行了合法移交。當物資公司敦促商貿公司騰出倉庫時,商貿公司以「買賣不破租賃」為由,要求合同到期再搬出。物資公司提出商貿公司與商場簽訂的合同中已經約定不遵守「買賣不破租賃」的常規,要求商貿公司即可騰出倉庫。
請問,商貿公司應該騰出倉庫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