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職業培訓學校需對外推薦學員上崗就業,與某人才中介公司簽訂中介合同,中介公司幫助職業培訓學校推薦學員,學校給付中介公司報酬。學校領導認為,如果中介公司介紹了不合格的用人單位,學生不能保障就業,就不用給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尺度不容易把握,所以對中介報酬雙方約定為「按具體情況支付報酬」。半個月以後,中介公司介紹了好幾家不錯的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與學校正式接洽,招收了大量學員。中介公司要求學校支付其勞動報酬,因為雙方的約定中對報酬事項約定不明確,最後學校按照當時的市場價格支付中介公司報酬。學校的行為是正確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