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加工廠欠某糧油公司貨款5萬元,其所有人即負責人汪某一直以種種理由不予支付,糧油公司念其是長年合作夥伴也沒有對其施加壓力。由於社會上種種食品不安全事件的發生,食品加工廠的生意越來越難做,食品加工廠出現虧空。糧油公司再要求加工廠支付時發現加工廠已經停工,暫時拿不出5萬元。糧油公司的工作人員發現另外一重大情況,汪某去年出了車禍,法院判賠15萬元,王某一直沒有收取,工作人員提出能不能對這15萬元的賠償款提起代位權。經查,汪某這筆賠償款,因為是專屬於汪某個人的債務,不能對其提起代位權。
請問,這筆債務到底能不能提起代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