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服装厂与某外贸公司签订服装购销合同,双方约定服装厂提供男式西服500套,女式西服500套,合同对产品的规格、型号和质量也作了规定,交货日期约定为2009年12月20日。合同签订后,外贸公司以服装在国外销售得不太理想为由,函告将所订购的服装数量减半,服装厂以书面形式回复表示愿意。交货时,外贸公司发现货物为男服300套,女服200套,认为合同变更内容货物数量减半是指男女服装各减半同为250套,并以此为由拒付货款。服装厂认为,服装订购数量减半,并未说是男、女各减半,当然可以理解为总订购数量减半。
请问,该合同推定为变更还是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