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電站與某商貿公司簽訂貨物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后,水電站得知,商貿公司與另一公司合併。原來,商貿公司是劉某的一人公司,在經濟危機的衝擊下,該公司有些難以支撐。因為劉某與水電站以前有業務來往,所以還有生意可做。為增強公司的競爭力,劉某決定與另一公司合併成為一家大型商貿公司,在履行合法手續后,新公司成立了。那麼,原商貿公司與水電站簽訂的合同還有效嗎?由誰履行?
A、有效;劉某
B、有效;新商貿公司
C、無效
某商貿公司業務員趙某因為挪用公款被公司除名,但是他手中仍有大量公司的空白合同書(蓋有公司公章)。此後不久,趙某利用手中的空白合同書與某物資公司簽訂了購貨合同,並且按照通常做法提走了貨物,隨後就聯繫不到人。對於趙某被商貿公司除名一事,物資公司並不知情。后物資公司要求商貿公司履行付款義務,才知道趙某已被除名。商貿公司拒絕付款,物資公司多次催要無果,只能將商貿公司告到法院,此時,商貿公司應當承擔責任嗎?
商貿公司向某商業銀行借款50萬元,商業銀行要求商貿公司提供擔保,於是由某外貿公司和某物資公司共同做保證人進行了擔保。商貿公司和商業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在合同中雙方約定商貿公司半年內歸還商業銀行借款,合同中的保證條款指明由外貿公司和物資公司共同擔保。合同到期后,商貿公司沒有還款,商業銀行應當如何要求兩個保證人承擔責任?
某商貿公司因經營需要租用了某商場的倉庫,約定每年租金5萬元,租賃期限1年。合同約定:「租賃期內若有人購買該房,承租方可優先購買,如不購買,出租方可向他人售出,承租方即刻讓出該房。」合同簽訂半年後,商場想將該倉庫轉賣,先通知了商貿公司,商貿公司明確表示不購買,然後轉賣給一物資公司,並對產權進行了合法移交。當物資公司敦促商貿公司騰出倉庫時,商貿公司以「買賣不破租賃」為由,要求合同到期再搬出。物資公司提出商貿公司與商場簽訂的合同中已經約定不遵守「買賣不破租賃」的常規,要求商貿公司即可騰出倉庫。
請問,商貿公司應該騰出倉庫嗎?
2009年9月3日,某塑料製品公司向某商貿公司發出要約,要約內容是銷售機器設備一台,要求10天內答覆。該要約9月6日到達商貿公司。9月4日,塑料製品公司去信,稱該設備現本公司需要使用,不能出售,敬請商貿有限公司諒解。第二封信於9月7日到達。商貿有限公司9月8日回信表示接受塑料製品公司的要約條件,該回信9月11日到達。塑料製品公司的要約是否撤銷?商貿公司能否要求合同成立?
某商貿公司因為資金周轉出現困難,決定向某諮詢公司借款50萬元,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由諮詢公司支付100萬元給商貿公司,商貿公司2個月後歸還借款,並附加銀行同期利息。合同生效后,諮詢公司交付了支票,但是2個月後商貿公司一直以種種借口未按合同約定歸還借款及利息。諮詢公司也面臨資金問題,與商貿公司協商,但沒有結果,於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商貿公司返還其借款50萬元,並支付銀行同期利息。是借款合同被人民法院確認為無效合同,商貿公司依無效合同佔用諮詢公司大量資金,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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