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村与李家村毗邻,李家村的用水取自经过张家村的小河,多年来两村经常因用水问题发生冲突,2001年春,为根本解决问题,县政府决定将这条小河的水交给乡水管站统一调配,张家村人认为:小河历史上就属于张家村所有,县政府无权将这条小河的水交给乡水管站统一调配,遂将县政府告上法院。请问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张家村告的有理,因为水流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政府无权收归国有。
B.张家村告的有理,因为这条河的河床属于张家村集体所有,这条小河的水流当然属于村民集体支配。
C.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当然有权调配河水的供应。
D.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虽属于张家村所有,但李家村人也应享有喝水用水的权利,为解决李家村用水问题,政府可以将水流供应统一调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