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村與李家村毗鄰,李家村的用水取自經過張家村的小河,多年來兩村經常因用水問題發生衝突,2001年春,為根本解決問題,縣政府決定將這條小河的水交給鄉水管站統一調配,張家村人認為:小河歷史上就屬於張家村所有,縣政府無權將這條小河的水交給鄉水管站統一調配,遂將縣政府告上法院。請問根據現行憲法的規定,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張家村告的有理,因為水流屬於村民集體所有,政府無權收歸國有。
B.張家村告的有理,因為這條河的河床屬於張家村集體所有,這條小河的水流當然屬於村民集體支配。
C.縣政府的決定合法,因為水流屬於國家所有,政府當然有權調配河水的供應。
D.縣政府的決定合法,因為水流雖屬於張家村所有,但李家村人也應享有喝水用水的權利,為解決李家村用水問題,政府可以將水流供應統一調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