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的责任司法意味着司法人员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出了错案必须承担责任。在法家思想中,责任司法的理论源于责任行政的理论,因为当时司法权和行政权不分家。责任行政的理论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为此,秦朝制定了完善的监察制度,对行政执法进行了严密的监察,对执法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当时司法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因此,对行政权的监察包括了对司法权的监察。监察主体如发现司法人员有司法不公问题,会对其惩戒。可以说,监察制度是当时司法责任制得以确立的前提。秦朝的司法责任制具有开创性,《秦律》中规定的“不直”等罪名就是例证。责任司法也是一种“治吏”司法,法家提倡“明主治吏不治民”,要求将整治官员作风纳入法治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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