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省迷案 104】—— 不成立的自首
2006年4月2日,楚海像S市涇樅派出所投案,稱自己剛剛在家中和妻子舒莉發生廝打,自己失手把她打摔倒了,舒莉的頭剛好磕到桌角,出血后就不動了。他已經撥打了120,然後跑出來自首。
S市中級人民法院於6月16日認定,楚海因家庭糾紛與妻子互毆,失手將妻子打倒並導致對方失血死亡,其明知與妻子打鬥有可能導致對方摔倒,但因為疏忽沒有預見,導致對方死亡,鑒於有自首情節,因此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楚海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楚海服判,但舒莉的家人對這一結論表示異議,請求檢察院抗訴。調查人員重新翻閱了現場記錄,內容如下:
死者倒在桌旁,地上散落著不少現鈔,後腦部有兩處形態相似的創傷,桌上有兩瓶安眠藥。現場有明顯打鬥痕迹,鄰居也證實楚海和舒莉關係不和,舒莉經常懷疑楚海有外遇,當天有人吵架。
經過綜合分析,檢察院提出抗訴,O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可了抗訴意見,並認定楚海因為家庭矛盾已經妻子經常懷疑自己有外遇而時常爭吵,案發當天在廝打過程中將舒莉殺害,雖然主動到案但避重就輕虛構案情,因此不構成自首。因此將本案發回重審。S市中院認為本案確系故意殺人,改判楚海死刑。O省高院於當年12月25日核准並對楚海執行死刑。
那麼,調查人員在哪裡發現了疑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