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省迷案 131】—— 倒推
1995年,O省高級人民法院剛剛審理了一起二審案件。被告叫李鴻,根據一審判決,李鴻因為經常被父親往死里暴打,不堪忍受而把父親失手打死後投案自首。S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李鴻的上訴理由是自己確實經常被父親家暴,但是自己沒有打死父親,一審證據不足,認定事實錯誤,請求二審宣告自己無罪。
當時剛剛參加工作的代理審判員王凝巍對一審的判決書進行審閱,認為證據確實充分,因為案發現場除了死者的血跡,還有少量血跡與李鴻相同,於是傾向駁回上訴。另一名代理審判員張健也持有相同意見,而審判長雖然傾向於發回重審,但在二比一的情況下也必須尊重多數意見,同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大概過了十來天,王凝巍在一本書上看到對血型的介紹,突然大驚失色。
問:以下情況中,可能性最小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