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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省迷案 141】—— 法院推理新編(6)
下定義:詐騙罪指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式導致受害者產生錯誤認識,以至於交付財物的犯罪。其中,為了穩住被害人而退回部分騙取的財物也是犯罪的一環節,不能從犯罪數額中扣除;案發後退贓也只是從輕情節,不能從贓款數額中扣除。案外資金流動不計入贓款數額的增減。
S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詐騙案。被告人(網名蚊香帝高澄,下簡稱蚊香帝)與被害人羅某從2015年開始談對象。期間蚊香帝徵得羅某同意,幫她在上班時經營網店,說好二八分賬。取得羅某信任后,蚊香帝共合法售賣12萬元商品,自己分得2.4萬元。后蚊香帝以投資蝸牛養殖項目(實際不存在),以高回報為誘餌使得羅某投資54萬元。為了使項目看得更真實,蚊香帝在一個季度后返還羅某14萬元稱這是第一階段的盈利。隨後蚊香帝又以養殖牛蛙和螞蟻的產業誘騙羅某投資126萬元。2017年2月14日,蚊香帝以情人節名義給羅某購買了價值8萬元的高檔手錶。2017年11月17日,羅某發現蚊香帝是個騙子,遂報警。歸案后,文襄帝主動退贓62萬元,已揮霍79萬元。
S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本案的詐騙數額為192萬元,鑒於部分退贓,從輕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羅某以認定數額過多為由提出上訴。O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終審,認定本案一審事實清楚,但認定數額不當,應當糾正。因此作出正確的數額認定,並維持一審量刑。
請問:O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的贓款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