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省迷案159】——真假现场
2004年8月11日,向元弼被控故意杀人罪。在S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控方指控6月某天,向元弼因为同村的赵概酒后无端到向元弼家滋事,还骂得很难听,向元弼一怒之下用铁棍击打赵概,致其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凌乱不堪被砸毁的家具、现场染血的铁棍等物
证,还有向元弼的供述:“案发当天赵概喝了两瓶白酒,然后就从院墙翻进来。我当时在洗碗,听到屋内有动静就看到了赵概,然后和他发生冲突 我被骂的受不了,然后随手捡起一根铁棍,然后就把他敲死了。然后我意识到闯下大祸,就主动自首了。
S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向元弼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害人有过错,向元弼能主动自首,因此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
判决后,被害人家属不服,认为赵概向来老实内向,从不
惹是生非。因此请求检察院抗诉。检察院仔细检查案卷后认为确有疑点,因此同意抗诉。O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改判向元弼死刑,立即执行。
问:本案到底有没有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