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星期天早晨,G 湖水面上飄浮著一具垂釣者的屍體。看上去象是乘租用的小船垂釣時船翻溺水而死的。死亡時間是星期六下午 5 點鐘左右。
起初這起死亡事件被認為是單純的意外事故,但經團偵探調查后認定是他殺案。而兇手竟是死者一個在某大學附屬醫院任藥劑師的朋友,因為他欠死者一大筆債。
可是,罪犯有不在現場的證明。星期六他租用另一條小船在 G 湖和被害人一起釣魚, 下午 3 點鐘左右與被害人分手,一個人乘坐G車站 15點40分 發的電車回到K市自己的家裡。列車到達K市車站是 18點30分。這期間罪犯一直坐在列車上,並有列車員的確切證詞。但團偵探仍然揭穿了他巧妙作案的手段。
那麼,罪犯用了什麼手段使被害人溺水而死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