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規定,因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引起的行政訴訟,由原告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裡的原告所在地不包括()。
A、臨時居住地
B、經常居住地
C、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D、戶籍所在地
在某法院的派出法庭,法官正在審理一起民事案件。其中原告起訴說:「被告曾經借了他一萬元,至今沒有歸還,眼看訴訟時效就要過了,必須馬上讓被告歸還。」
原告拿出一張借單,上面的日期是1993年2月29日,法官接過這張借條,略略沉思了一下,便對原告說:「被告究竟借沒借你的錢,希望你老實交代,否則要負法律責任。」
原告依然強詞奪理,最後法官說出了自己的理由,原告不得不低頭認錯,這是為什麼?
所謂「以IP地址或者網路名稱作為被告」,其實只是針對預立案程序而言。這樣,網路侵權的原告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被告身份的相關信息,可以查實的正式立案審理,無法查明的則不予受理。由此可見,這麼做實際是原告請求法院通過其調查權,來查明IP地址或者網路名稱背後的人,將調查核實「被告人具體身份」的權力轉移給了法院。原告並不具備特別調查權,多數公眾也都沒有技術手段來進行網路追蹤。如果法院介入后仍然無法查清,還是不會受理。只要沒有明確的被告,原告的訴訟就失去了意義——且不說庭審過程中,「被告」無法進行辯護,就算原告贏得了官司,也沒有責任人來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這段文字主要講了什麼內容?
中學生小張課間打籃球時被同學小黃撞斷鎖骨,小張訴請中學和小黃賠償1.4萬餘元。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2被告對原告受傷均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原告畢竟為小黃所撞傷,該校的不當行為也是傷害事故發生的誘因,且原告花費1.3萬餘元治療后尚未完全康復,依據公平原則,法院酌定被告各補償3000元。關於本案,下列哪一判斷是正確的?( )
一個小島的法庭開庭審理一起發生在島上的搶劫案。法庭上的關鍵人物有三個:被告,原告和被告的辯護律師。以下的斷定是可靠線索: a 三人中,有一個是騎士,一個是無賴,一個是外來居民,但不知道每個人的對應身份; b 如果被告無罪,那麼罪犯是被告的律師或者就是原告; c 罪犯不是無賴。 在法庭上,三人分別作了以下陳述—— 被告:我是無辜的。 被告的辯護律師:我的委託人的確是無辜的。 原告:整個都在撒謊,被告是罪犯。 這三人的陳述確實是再自然不過了,法官經過認真考慮,發覺上述信息還不足以確定誰是罪犯,於是請來了當地有名的大偵探。 了解了全部有關信息之後,大偵探決心把此案弄個水落石出,即不但要弄清誰是罪犯,還要弄清誰是騎士,誰是無賴,誰是外來居民。 重新開庭時,大偵探首先問原告:「你是這一搶劫案中的罪犯嗎?」原告做了回答。 大偵探考慮了一會,然後問被告:「原告是罪犯嗎?」被告也做了回答。 這時,大偵探對法官說:「我已經把事情都弄清楚了。」 想想看,誰是罪犯,誰是騎士、無賴和外來居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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