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甲和乙的借款糾紛,法院判決乙應歸還甲借款。進入執行程序后,由於乙無現金,法院扣押了乙住所處的一架鋼琴準備拍賣。乙提出鋼琴是其父親的遺物,申請用一台價值與鋼琴相當的相機替換鋼琴。法院認為相機不足以抵償乙的債務,未予同意。乙認為扣押行為錯誤,提出異議。法院經過審查,駁回該異議。關於乙的救濟渠道,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向執行法院申請複議
B、向執行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
C、向執行法院提起異議之訴
D、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
甲出售偽劣「良種」,被農民乙丙丁起訴。甲應訴答辯后突然失蹤。對此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
以下事件的正確順序是:
(1)賠償損失300元(2)喬遷新居(3)起訴到法院(4)嚇死蘭狐(5)燃放鞭炮
甲到法院起訴乙,要求乙歸還三年前所借的5萬元,乙予以否認。在法院庭審中應由________來舉證證明乙欠甲5萬元的事實。
U國最高法院的作用是保障所有人的權利不受政府濫用權力的侵犯。因為U國憲法沒有明確所有人的權利,所以最高法院有時就必須藉助於明確的憲法條款之外的原則來使它的判決具有公正性。然而,除非最高法院堅持單一的客觀標準,即憲法,否則人們的權利就會受那些具有審判權的人的興緻所擺布。因此,只有明確的憲法條款才能使法院的判決公正合理。既然這些結論相互之間並不一致,那麼U國最高法院的作用是保障所有人的權利,不受政府濫用權力的侵犯的說法就是不正確的。
本段落得出的新結論的推理是有缺陷的,因為該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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