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15周歲,系我國某邊鎮中學生。甲和乙一起上學,在路上撿到一手提包。打開后,發現內有1000元錢和4小袋白粉末。甲說:「這袋上有中文''海洛因''和英文''heroin''及''50g''的字樣。我在電視上看過,這東西就是白粉,我們把它賣了,還能發一筆財。」二人遂將4袋白粉均分。甲先將一袋白粉賣與他人,后在學校組織去鄰國旅遊時,攜帶另一袋白粉並在境外出售。甲的行為:
2009年的夏天,某養殖場與某副食品批發公司簽訂了一份購買活魚的合同,合同約定副食品批發公司自行到養殖場取走魚,併當場支付貨款。到合同履行的前一天,養殖場為保證按期交貨,而且便於副食品批發公司取貨,將合同所需的魚集中放置於一個臨近大河的水池之中。合同履行期間已到,副食品批發公司一直沒有來運走魚,養殖場催促副食品批發公司前來取貨,並提出也可由自己送貨,費用由副食品批發公司承擔即可。但是副食品批發公司提出因其庫存的魚尚未售完,暫不能收貨。合同履行期結束,副食品批發公司仍未來提取這批魚。剛過一天,當地突降暴雨,致使養殖場池中的水漲滿並溢出,魚紛紛蹦進附近的大河中。養殖場對逃走的魚有責任嗎?
村民甲(18周歲)路過村民乙家門口時,用一塊石頭向乙家所養且卧在乙家門口的狗打去,該狗立即撲向甲,甲因跑得快未被狗咬,狗咬傷了甲旁邊的行人丙。丙因躲避,將路邊丁叫賣的西瓜踩碎三個。丙因治傷支付醫藥費60元。丁的三個西瓜價值16元。對丙、丁損失應由誰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