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貿易公司與某糖廠簽訂一份購銷協議,協議約定由糖廠向貿易公司提供國標一級中砂白糖2000噸,單價為每噸人民幣3900元。合同簽訂后,貿易公司通過對市場的了解,認為一級中砂白糖的銷量不一定會好,而二級中砂白糖可能市場更好一些,決定將合同中砂糖的級別進行變更。在協商過程中,糖廠經理提出近年來一直是一級中砂白糖的銷量不錯,建議不要對級別進行變更。貿易公司經理舉棋不定,最後在合同中寫下「未盡事宜,再行協商」,以期看商品走勢再行變更。
請問,「未盡事宜,再行協商」是對合同有效變更嗎?
某印刷廠與某科技開發公司訂立了一份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科技開發公司提供給印刷廠一套用於激光照排的排版設備。合同簽訂后,新設備運到印刷廠,印刷廠隨即按合同支付了貨款。印刷廠在安裝設備之後進行測試時,發現設備在辨認字體方面存在一些問題,立即要求科技開發公司來人處理。后經多次調試,印刷廠發現該設備遠遠達不到排版的技術要求,印刷廠要求解除合同。科技開發公司指出合同沒有約定檢驗期間,設備送到印刷廠就完成了合同,不能解除合同。
請問,印刷廠能主張違約責任嗎?
北京某科技公司委託某物流公司將一批價值20萬元的電腦顯示器運送到廣州,雙方簽訂了運送合同。物流公司按時將顯示器裝箱,貨車行進到湖南地段時,司機接到公司電話,要求其按原路返回。原來,科技公司解除了買賣合同,不再需要送顯示器到廣州。科技公司稱貨物並沒有送到廣州,不需支付任何費用。物流公司認為已經為運送顯示器支付了大量的費用,科技公司應當按單支付。
請問,託運人半路要求將貨運回,還要支付運費嗎?
某農科院研究所經過一年的研製,開發出一種新型農藥,一切生產準備工作就緒后,卻因劑型不穩定無法投產。在他人介紹下,研究所找到了某農藥廠老工人褚某。雙方協商確定,褚某在半個月內為研究所解決農藥劑型問題,並保證該藥品濃度為40%乳劑,研究所負責提供確定劑型的一切協作事項及經費,並在新型農藥第一批產品投放市場后,向褚某支付適當報酬。合同訂立以後,褚某按其解決了農藥劑型問題,但是他對研究所支付的報酬不滿,提出自己付出了大量特殊的腦力勞動,提供的服務屬於技術服務,應當收取技術服務費。
請問,研究所應該付技術服務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