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系列】
1986年,老王因闌尾炎在某醫院做手術,術后,老王經常感到腹部疼痛,但查不出原因。2015年3月,在另外一家醫院就醫時,醫生給老王做了腹部X光檢查,結果發現腹部內部有一把手術用剪刀,同年7月至2016年12月之間,老王多次找到某醫院及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求賠償,但未果。
在此情況下, 2017 年 1 月,老王一紙訴狀將某醫院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醫院稱,老王的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醫院的說法對嗎?
工程師曾某任某技術開發公司技術研製組負責人時,該公司開發了一項新的製造技術。不久,曾某離開技術開發公司到某研究所工作,並任該所主任。同年,研究所將這項製造技術當作自己的技術成果轉讓給某儀器廠,並收取了轉讓費15萬元。儀器廠正待將該技術實施投產時,接到技術開發公司的書面函件,要求其停止實施這項製造技術,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該技術轉讓合同有效嗎?儀器廠已經支付的費用能不能退回?
某木器廠接待了一位來自某傢具廠的經理方某,方某出示了他的名片並希望在該木器廠訂製一批傢具。木器廠經理與方某進行了磋商,雙方確定了這批傢具的樣式、型號、材質。方某對木器廠經理提出的條件都痛快地答應,雙方簽訂了合同,方某的簽名與名片上的名字一致。半個月後,木器廠將傢具交付至傢具廠,但傢具廠稱自己從來沒有在該木器廠訂製過傢具,該廠經理確實姓方,其姓名也與合同上的姓名一致,但從身份證和本人來看根本不是與木器廠簽訂合同的那個方某。假方某簽訂的合同還有效嗎?
甲和乙共同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罪,均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最高法院複核后認為全案判決認定事實正確,甲系主犯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對乙可不立即執行。關於最高法院對此案的處理,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法律知識系列】
辛某到縣公安機關報案稱其被陳某強姦,公安機關傳訊了陳某,陳某稱他與辛某是戀愛關係。公安機關遂作出不立案決定,並向辛某送達了不立案通知書。辛某對不立案決定不服,她可以向該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