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衰變:指原子核由於放出某種粒子而轉變為新核的變化過程。
核裂變:指重核分裂成兩個或幾個質量相差不大的部分的過程。
核聚變:指較輕原子核聚合成較重原子核的核反應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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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可以拒絕當事人的委託,商人可以拒絕與對方做生意,工程師可以拒絕為對方做設計,醫生能拒絕為患者治療嗎?這樣做有沒有違反法律呢?
在醫療糾紛頻頻出現的態勢下,醫生憤然拒絕對患者進行治療的情況並不鮮見。
我們先看幾個案例
案例一
孕婦家屬持挂號單衝進診室要求醫生立即為其開一張急診入院證,醫生了解孕婦病情並查看患者檢查單后,給出患者處理建議,但患者家屬拒絕,威脅醫生立即開住院證明,並口出狂言威脅醫生人身安全。該院14位醫生聯合簽名發出要求患方道歉的聲明,提出「若患方不道歉,將拒絕為其提供任何服務」。
案例二
一位女子帶5歲的女兒去醫院急診科就診,骨科值班醫生正在接診另外一名患者,要求該女子先去挂號,女子拒絕並對醫生動手。雖醫院給患兒進行了複位和石膏固定,隨後醫院骨科主任公開發布了一個強硬聲明:在得到合理處理之前,她所在的科室拒絕繼續為患兒提供醫療服務。
案例三
患者因腰部疼痛到某醫院就診,但當林某的癥狀好轉后,便開始出現不配合治療的情況,如入院第三天即要求醫院停止輸液治療,經常自行離院外出並勸阻無效等。而當醫院建議其出院時,又被其拒絕,後患者要求醫院予以手術治療,醫院以該院沒有MRI檢查設備,手術能力不足為由,拒絕為其進一步治療。後患者出院,出院醫囑註明:「建議患者到上級醫院行MRI檢查並治療」。
案例四
患者入院準備手術,因手術延誤,家屬要求在非探視時間(該院實行封閉式管理)進行探視,並與醫護人員發生衝突,揚言要與醫生清算,並有侮辱性語言,主刀醫生下第一台手術后得知此情況,上報科室,科室決定暫停此患者手術,如不道歉,將拒絕為其手術,勸其出院。
以上四個案例均涉及醫方拒絕為患者治療的情形,多半因醫患矛盾升級而出現醫方拒絕治療的情況。那在醫療活動中,醫方是否有權拒絕患者的治療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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