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發出要約,其內容為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石灰石,每噸價格為100元,包括運費在內,在合同成立后兩年內運送。乙公司接到要約後向甲公司發出承諾,要求甲公司在3月1日起開始提供石灰石,每天提供1000噸,半年內運完。但是由於各種原因,甲公司未能在乙公司約定的時間內完成任務,而是直到10月份才全部交完貨,為此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賠償損失。甲公司稱乙公司的承諾是對要約的實質性變更,合同並沒有依法成立。
請問,合同成立了嗎?甲公司應不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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