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电子科技公司与武汉某电器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电子科技公司销售给电器厂一批电脑芯片,金额共计20万元,合同还约定合同双方应到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电器厂事后所购电脑芯片已经是市场的换代品,远不值20万元。电器厂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购销合同,但是电子科技公司称,应按合同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电器厂负责人称:“合同撤销了,其中的仲裁条款当然也无效。”该负责人的说法正确吗?
古今文学作品中,“绕指柔”作为一个常用典故经常出现。唐白居易《李都尉古剑》一诗中有“可使寸寸折,不能绕指柔”一句。西晋刘琨《重赠卢谌》一诗中有“何意百炼钢,化为绕指柔”的句子。近代黄遵宪《今别离》一诗中也有“虽有万钧柁,动如绕指柔”之句。此外,李白、韦应物、高适等人皆用过此典。而现在文学作品中,多用来比喻:再强悍的男子遇到他心爱的女子都会变温柔。那么,“绕指柔”到底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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