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省迷案 107】——被害人过错
下定义:被害人过错指在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对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事先故意犯下过明显违背公序良俗的事,导致原本不想加害被害人的被告人因为对方的行为而在该行为未受到处罚前就对被告人进行的刑事犯罪的情况。
2004年9月4日,O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了五起一审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终以被害人过错为由将其中一起改判死缓,其他四起维持原判并执行死刑。
故意杀人犯程永明,因为大学舍友反对他开空调而把舍友捅死。
故意杀人犯庞通,因为妻子被邻居张二狗强奸而一气之下掐死张二狗。
故意杀人犯熊跃,因为不堪建筑队长对自己的舍友长期欺压剥削而用钢管将对方打死。
故意伤害犯王慕,被被害人蒲某无端殴打导致受伤,后经过协调蒲某赔偿王慕医疗费。但王慕认为赔少了遂找到蒲某把他打死。
故意杀人犯刘子业,因为邻居80岁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牛爷爷经常威胁杀刘子业全家而勒死对方。
问:谁被改判了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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