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年了,家里拜年的人不少,大年初一一家人出来吃饭。
出国留学的姐姐也回来了,一路上坐在我旁边和我聊着天。
呀,酒店的柜子真好看,光亮的玻璃映着我和妹妹的鞋子,后边姐姐的红鞋也很好看。
服务员进来了,需要加餐具吗?她问。
我说多加一套吧!妈妈在一旁拦住我,多要一套干什么浪费!我以为是姐姐和别人共用一套便也没多问。
晚上姐姐走了。我们回到家里我和妈妈聊着天。
“姐姐还是那么好看!”我说。
妈妈愣了一会儿说“是啊,真是可惜了这个人了。”
某物资公司委托某冶金公司联系购进1万吨螺纹钢,双方约定居间介绍费20万元,经冶金公司联系,某矿产公司与物资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同日,物资公司就居间服务内容补充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约定:由冶金公司中介物资公司认购的矿产公司螺纹钢1万吨,物资公司应在货到1个月内,按每吨100元付给冶金公司中介服务费。后来由于种种原因,矿产公司没有履行合同。冶金公司要求支付服务费,物资公司称原来签订的购销螺纹钢合同没有履行,居间协议自然无效。冶金公司的要求正当吗?物资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