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賄罪,也稱間接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職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
根據上述定義,下列存在斡旋受賄罪的是?
A、民辦學校校長張某收受了某學生家長的紅包,委託本校老師偽造該生的成績單
B、李董事長送了審計司司長太太一部轎車,成功使得自己的企業逃過審計審查
既然密封試卷對「高考」如此之公平,范仲淹、蘇頌等人又為什麼反對呢?他們的觀點如出一轍,那就是「高考」試卷密封只看試卷優劣,不看平時德才,這與如今一些人的觀點何等相似。但是,正像包拯反駁范仲淹說的那樣:一個人的實際德行很難核實,何況考官未必都能以公心取人,他們「或緣其雅素,或牽手愛憎,或迫於勢要,或通於賄賂」,很容易做出不公的事情,要想維護「至公」的「高考」手段,「高考」試卷密封,依然勢在必行。
作者想要通過這段文字表達的意思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