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敘述]:公元2001年,1月2日,在A國A省A市A區,早上六點,公安局接到報警,清潔工李某說,本區的第一單元街上,一個下店上家,一樓開店二樓住宿平房小型餐廳內, 老闆和老闆娘死了,名字叫張大哥餐廳。
周警長,帶領十名警員與相關人員,立案偵查,來到現場勘察,張某死在二樓1號房間的床上,1號房間的是關閉著沒鎖的, 王某死在房間外的走廊上,這是一個24小時營業的店,但是老闆和老闆娘,晚上到時間就睡覺或者在二樓休息。
由錢經理,帶領其他員工繼續值夜班,今天早上清潔工李某去二樓打掃衛生,才發現人死了,於是立刻報警。
[相關物證]:警察發現二樓死者張某隔壁2號房間的門是開著的,夫妻生的兩歲半的孩子,在床上發燒,餐廳門口監控錄像顯示,昨晚只有1月1日早上八點,來應聘夜班的,趙某,昨天進去過二樓,找老闆應聘廚師,死者現場留下的帶血殺人刀,經鑒定就是這把刀殺的兩名死者,刀把子上,檢測出趙某的指紋,死者手機上,最後一通電話,通話記錄是,與趙某的通話,時間是1月1日,晚上21點。
[法醫驗屍報告]:死者張某與死者王某,兩人的死因是,被菜刀砍脖子至死,死亡時間是,1月2日凌晨一點到凌晨三點之間,胃中沒有食物,沒有中毒現象,沒有別的疾病。
[房間結構]:下店上家,一樓是餐廳,帶窗戶就是那種讓光進來白天省的開燈的設計,與廚房帶窗戶,一個側所帶窗戶、所有窗戶沒上鎖,十個桌子、20個椅子,2個冰箱、3個物品櫃,2個灶具,大量食材,二樓一個側所帶窗戶,1號房間和2號房間。
監控只能看到門外和直到一樓到上二樓那個樓梯。
[人物資料]:
張某40歲男,身高一米七,體重56公斤,B型血廳的老闆,和老婆關係非要好
王某35歲女,身高一米七,體重54公斤,血型A,是張某的老婆,與老公關係非要好。
趙某26歲男,身高一米七,體重53公斤,血型B,趙某有盜竊前科自首,1千多個,追回98個,被判六年,盜竊金銀器品,出獄1個月,沒工作,有暴力傾向。
錢某34歲男,身高一米七,體重52公斤,血型B,餐廳的經理。
孫某30歲女,身高一米七,體重50公斤,血型B,餐廳的收銀員。
馮某30歲男,身高一米八,體重60公斤,血型O,餐廳的服務員。
李某31歲男,身高一米八,體重60公斤,血型AB,餐廳的清潔工。
[人物口供]:
李某:今天早上六點,我去二層打掃衛生,發現人死了,所以立即報警,昨天凌晨左右忘記幾點,好像是聽到上面有一點動靜,問了一問有事情嗎,聽到上面回復了一聲沒事,就沒管了,沒注意是不是老闆的聲音。
錢某:您好警察同志,坐下喝口茶,是這樣昨天趙某應聘確實用過一把刀,現在不見了,所以應該兇器就是這把刀,當時比較忙,我就忘了把刀叫人收回去了,趙某可能直接給順走了。
趙某:刀上有我的指紋是因為,我昨天應聘廚師時用的就是這把刀,昨天21點的電話是,張某說我休息一天之後,明天來上班,警察條子,老子他媽的沒殺人呀,你他媽的不要認為我以前偷過東西,又來殺人了。
孫某:我是收銀員,案發當時,我很忙什麼也不知道,這事服務員馮某應該可以證明,小馮呀快過來和警察說說。
馮某:這事我能證明,孫某和我當時很忙的,孫某全程應該沒時間去殺人,還有老闆說下個月就要把這家餐廳給賣掉了。
A區公安局14天後,將案卷移交給A巿中級人民檢查院複核,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決定不起訴趙某,無罪推定,趙某釋放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