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省迷案 92】—— 以暴制暴的代价
(这是之前发过的一起案例,见O省迷案30)
2017年6月26日,S市中院对一故意杀人案作出判决:被告王某犯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因家庭内部引发且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判处无期徒刑,王某提出上诉。
同年11月16日,O省高院作出终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持刀捅刺其夫赵某胸部一刀致其死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特别严重,本应严惩。但被害人赵某二十多年来来长期对被告人实施严重家庭暴力,常常把王某往死里打,还强迫其吸食毒品,致王某的身心都受到重大损害,连女儿都不能幸免;此外赵某还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案发前被害人将女儿挟持到一偏僻废弃小屋中非法拘禁,并勒索被告1000万元并对其强行侵犯。案发当日赵某将情妇带回家中,逼迫王某净身出户,否则将杀害王某与女儿,并当众人之面殴打王某致轻伤。王某不堪赵某的虐待,在施暴过程中顺手抓起水果刀行凶。本案属于典型由家庭暴力引发杀人案,被害人赵某有严重过错且构成犯罪,王某作案手段不是特别残忍,情节不是特别恶劣,作案对象特定,可对王某从轻处罚。撤销原判,改判其有期徒刑十五年。
当丝妤和奈晴看到这个判决时,感觉判重了,因为很多法院(当然不包括O省高院)引用过“因不堪严重家庭暴力,身心受到巨大伤害,以及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不堪忍受而杀害施暴者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她们认为有期徒刑三到五年比较适当,而非十五年。
从逻辑的角度看,O省高院的裁决与那些法院援引的理由是否冲突?
【O省迷案 67】——分配工作
关于O省高院(2017年)某三日的工作安排,已知:
1. 11月15日的刑事案件不全由刑一庭审理,11月16日的刑事案件全不由刑二庭审理,11月17日的刑事案件全部由刑三庭审理
2. 如果庭长参与审案,则庭长担任审判长
3. 所有的重大案件(一审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都要由庭长参与审案
4.刑一庭庭长姓王,刑二庭庭长姓娄,刑三庭庭长姓杨。
5. 11月15的案件全部是重大案件,11月16日的案件不全是重大案件,11月17日的案件全是重大案件。
6.刑三庭这三天只有一天有庭长担任审判长
7.这三天所有审理的重大案件都当庭作出宣判裁定了。
关于这三天的工作,以下正确的是:
①这三天刑三庭肯定审理过非重大案件。
②11月17日刑三庭有些案件可能审判长不是杨庭长。
③11月16日所有重大案件都是王庭长担任审判长。
④可能有一个刑事庭这三天都没审理过重大案件。
一个城市里有十个建筑,把它们从左到右排,最左边是第一位。已知:
1.酒店的不在第三位。
2.商场和地税局中间隔着两个建筑。
3.报社不是第二就是第六。
4.政府在第五位,旁边是法院。
5.写字楼的旁边没有医院,且排号数字是双数。
6.银行不在第一就在第二,因为法院的顺序号是自己的四倍。
请问学校排在第几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