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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IQ用户点赞、收藏、评论最多的命案法律常识题。如果你有其他好的命案法律常识题,欢迎与我们分享 请发布命案法律常识题
知识百科 法律常识 选择题 知识 原创
于 2024-09-21 16:03提供 来源:33IQ网
(15)
【O省迷案 138】—— 法院推理新编(4)
法律规定:二审案件即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也要对全案所有被告进行审查。收到一审判决后,如果被告想上诉,必须在10日内提出。
2023年4月25日,S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杀人案。被告人曹萍婚后多年无端遭到丈夫马永成的虐待,案发当天晚上马永成回家无故吵闹,并强迫曹萍立即离家。曹萍一怒之下用板砖打击丈夫脑部数下,致马永成死亡。事后,曹萍将作案事实告诉哥哥曹威,曹威帮忙作伪证。本案案情复杂,由院长韩成钢进行审判,法院认为,曹萍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应严惩。鉴于曹萍在长期受到马永成殴打和虐待的情况下,对家庭暴力应采取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缺乏认识,案发当天盛怒之下杀人,属于激情杀人,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曹威构成伪证罪,鉴于其也经常遭马永成骚扰,出于同情而犯案,因此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宣判后,曹萍以量刑重提出上诉,曹威在十日内没有上诉,表示服判。但9月27日,法警通知曹威到庭参加二审案件。O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连胜昌经过终审,认为曹萍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曹萍犯罪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判决正确。曹威构成伪证罪,鉴于事出有因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从轻处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发后,曹威疑惑不解:“我妹妹维持原判我能理解,但为什么我明明没上诉却要再次出庭啊?”经过律师的解释,他才恍然大悟。
问:曹威错误假设了什么导致他疑惑不解?

标签: 命案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
答案:
解析: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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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百科 法律常识 选择题 思维 原创
于 2024-09-12 14:08提供 来源:33IQ网
(4)

【O省迷案 102】—— 法院推理新编(3)
O省高院规定:被告人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即某种犯罪行为在没有从轻从重情节时的量刑)的20%~30%,本条适用于法定刑全部在有期徒刑范围内的罪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范围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死刑。
李鹏因为邻居老苟多次强行侵犯、羞辱自己的妻子还往自家投放危险化学品未遂而上门理论,进而把老苟殴打致死。S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鹏犯故意伤害罪,考虑到被害人有严重过错,且被告人能主动投案自首,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李鹏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诉期间李鹏从狱友口中获取了一起贩毒案的线索,并协助警方破获一起特大涉毒案件。2021年8月10日,O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鉴于二审期间李鹏有重大立功,在原判基础上进一步从轻处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李鹏对此表示不服,理由是即使按照20%的幅度从轻处罚,量刑也最多是有期徒刑十二年。但律师表示二审法院判决没有错误,因为本案不适用那条规定。李鹏又不服,说:“我一审可是只判了十五年,属于有期徒刑,怎么不适用啊?”
问: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李鹏的错误假设?

标签: 命案
最后修改于 2024-09-14 23:26:21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答案:
解析: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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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百科 法律常识 选择题 思维 原创
于 2024-09-08 15:04提供 来源:33IQ网
(5)
【O省迷案 97】——法院推理新编(2)
根据法律规定,构成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已经认定自首的除外(不另行从轻处罚),因为坦白是自首成立的一部分要求;构成认罪态度好也可以从轻处罚,认定坦白的除外,因为认罪态度好是坦白的必要表现方式。
2024年4月22日,S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凌晨因为妻子夏霏与隔壁老马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而经常与妻子争吵。案发当天二人再次争吵,夏霏打了凌晨一耳光还出言刺激,凌晨恼怒下持刀通刺夏霏大腿一刀致其死亡。法院认定被告凌晨犯故意伤害罪,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考虑到被害人对案件引发有一定责任,且被告人作案后主动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凌晨不服,向O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是自己有坦白情节没被从轻处罚也就认了,毕竟构成自首的不额外对坦白从轻处罚,但自己在法庭上认罪态度好,却没有获得相应的量刑减免。O省高级人民法院于6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凌晨错误地假设了什么?
标签: 故意伤害 命案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答案:
解析: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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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百科 法律常识 选择题 思维 原创
于 2024-09-04 12:37提供 来源:33IQ网
(11)

【O省迷案 107】——被害人过错
下定义:被害人过错指在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对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事先故意犯下过明显违背公序良俗的事,导致原本不想加害被害人的被告人因为对方的行为而在该行为未受到处罚前就对被告人进行的刑事犯罪的情况。
2004年9月4日,O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了五起一审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终以被害人过错为由将其中一起改判死缓,其他四起维持原判并执行死刑。
故意杀人犯程永明,因为大学舍友反对他开空调而把舍友捅死。
故意杀人犯庞通,因为妻子被邻居张二狗强奸而一气之下掐死张二狗。
故意杀人犯熊跃,因为不堪建筑队长对自己的舍友长期欺压剥削而用钢管将对方打死。
故意伤害犯王慕,被被害人蒲某无端殴打导致受伤,后经过协调蒲某赔偿王慕医疗费。但王慕认为赔少了遂找到蒲某把他打死。
故意杀人犯刘子业,因为邻居80岁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牛爷爷经常威胁杀刘子业全家而勒死对方。
问:谁被改判了死缓?

标签: 命案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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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修改于 2024-09-05 12:23:04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答案:
解析: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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