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省迷案 51】—— 又是法院推理
從1983年至2002年,O省高院規定:對故意殺人罪,除非犯罪時是未成年人、防衛過當、患有嚴重精神疾病或者脅從犯,否則一律判處死刑(含死緩)。
假設該條規定嚴格執行,下列情況都有可能發生,除了:
吳大成教授:各國的國情和傳統不同,但是對於謀殺和其它嚴重刑事犯罪實施死刑,至少是大多數人可以接受的。公開宣判和執行死刑可以有效地阻止惡性刑事案件的發生,它所帶來的正面影響比可能存在的負面影響肯定要大得多,這是社會自我保護的一種必要機制。
史密斯教授:我不能接受您的見解。因為在我看來,對於十惡不赦的罪犯來說,終身監禁是比死刑更嚴厲的懲罰,而一般的民眾往往以為只有死刑才是最嚴厲的。
以下哪項最為恰當地概括了兩人爭論的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