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省迷案 51】—— 又是法院推理
从1983年至2002年,O省高院规定:对故意杀人罪,除非犯罪时是未成年人、防卫过当、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者胁从犯,否则一律判处死刑(含死缓)。
假设该条规定严格执行,下列情况都有可能发生,除了:
吴大成教授:各国的国情和传统不同,但是对于谋杀和其它严重刑事犯罪实施死刑,至少是大多数人可以接受的。公开宣判和执行死刑可以有效地阻止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它所带来的正面影响比可能存在的负面影响肯定要大得多,这是社会自我保护的一种必要机制。
史密斯教授:我不能接受您的见解。因为在我看来,对于十恶不赦的罪犯来说,终身监禁是比死刑更严厉的惩罚,而一般的民众往往以为只有死刑才是最严厉的。
以下哪项最为恰当地概括了两人争论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