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人員發現,被害人曾兩次向朋友提到了被威脅的事,一次是1996年5月,她向男朋友周某提出分手,周某威脅要毀她的容。另一次沒有說時間,只說她在6年裡經常受到周某的威脅。
以上事實最好地支持了下面哪項:
我國《刑法》規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他人人身採取暴力、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獲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根據上述定義,下列行為不構成搶劫罪的是?
A.王某趁張某不備,搶走其價值10000元的背包。
B.洪某在火車上將安眠藥注入飲料罐讓張某喝下,然後趁其昏睡時盜走現金10000元。
C.李某夜晚入戶盜竊,取走張某衣服中的5000元現金。張某被驚醒,李某持刀威脅后攜財物逃走。
D.張某欠劉某5000元不還,劉某將張某騙至家中,威逼張某交出其銀行卡並說出密碼。劉某到銀行取走10000元后,將張某放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