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向某電子研究所定購一套設備,電子研究所承諾收到科技公司電匯單傳真件后即發貨。於是科技公司在簽訂合同的當日便將貨款電匯給電子研究所,電子研究所則於當日委託運輸公司發運設備。電子研究所與科技公司對貨物的交付地點未作出明確約定,並且也沒有進行協商補充。科技公司在收貨時發現,實到貨物只有設備的一些次要部件,經查設備的其他部分已經毀損。電子研究所稱其已經履行了應盡的義務,現貨物丟失,責任應由科技公司承擔。由於當初約定不明,責任應由誰承擔?
張某訴美國人海斯買賣合同一案,由於海斯在我國無住所,法院無法與其聯繫,遂要求張某提供雙方的電子郵件地址,電子送達了訴訟文書,並在電子郵件中告知雙方當事人在收到訴訟文書後予以回復,但開庭之前法院只收到張某的回復,一直未收到海斯的回復。后法院在海斯缺席的情況下,對案件作出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並同樣以電子送達的方式送達判決書。關於本案訴訟文書的電子送達,下列哪一做法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