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贖權,是指出典人在典期屆滿時享有的要求償付原典價並支付其他合理的費用和利息,贖回原典物的權利。回贖權有一定的期限限制。根據我國有關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出典人在典期屆滿10年不回贖,或無典期經過30年不回贖的,視為絕賣,典物的所有權即歸典權人所有。
根據上述定義,以下判斷正確的是?
A.小張因投資需要資金,在典當行典當了一件傳家寶,約定三年後贖回,三年後小張投資失利,無法按時回贖,典當行即擁有該寶貝的所有權。
B.王某二十年前無典期典當了自己的房屋,現在仍未贖回,該房屋可視為絕賣,王某無法再贖回。
C.李某在1999年與典當行達成協議,以3萬元典當了一塊古董手錶,未明確典當期限,直至2009年李某仍沒有贖回,此時典當行可以將手錶公開拍賣。
D.趙某十五年前典當了一套房屋的產權,當時協議典期為兩年,趙某至今仍無能力回贖,該房屋可視為絕賣。